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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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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严防疫情传播专项行动通告

        时间:  2022/10/13 12:57:21  

        为严防新冠病毒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扩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严防疫情传播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以有偿服务方式,擅自从事包车、班线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伪造、套用、假冒巡游出租汽车手续的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客运车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火车站、汽车站周边、高速公路出口、高速公路服务区、疫情防控点卡口等重点路段聚集地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三、严禁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拼车”“顺风车”为名,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抖音、电话等形式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将坚决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的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揽客、甩客、下客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对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或者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对因此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做好自身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乘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车辆,若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导致疫情传播、扩散、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处置。鼓励广大市民踊跃向酒泉市交通运输局或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并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坚决防止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


        投诉举报电话:


        酒泉市交通运输局


        12328   0937-2851550


        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0937-2613119


        酒泉市交通运输局


        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肃州区发布
        责任编辑:李彩霞